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11-04  作者:[db:发布人]  浏览量:6877

鄂教助〔20095

各高等学校:

    2007年国家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以来,新资助体系为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新体系各项资助措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助工作领导

(一)高校要成立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校(院)长负责制。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等资助工作。

(二)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教人[2006]6号)精神,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校级领导直接负责,统一归口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工作,按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的编制内调剂落实编制,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足额安排工作经费。

(三)院(系)要成立分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为组长、院(系)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班主任老师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奖助学金初审工作。

二、加大资助工作宣传

(一)在奖助学金评审前,各高校要通过校报、校刊、校园网、广播台、宣传栏、宣传手册等多种载体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突出宣传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帮助,加强对奖助学金评审对象、条件及评审程序等的宣传,确保所有学生知晓国家资助政策和奖助学金评审程序。有条件的高校要建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网页,及时登载学校各项资助信息。

(二)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助学金评审前,高校要组织院(系)分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参加认定和评审工作人员集中学习相关各级各类文件。

(三)在确定奖助学金受助学生后,各高校要加大对优秀学生事迹的宣传,通过开展主题班会、系列征文等活动勉励学生自强不息、奋发成才、感恩社会。

三、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开展奖助学金评审的基础,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认定办法,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按照学生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和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原则进行,不得减少或简化程序。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以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为基本依据,参照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综合考虑学生在校期间日常消费情况(节俭状况),不得仅凭是否有困难证明认定学生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提供困难证明时,学校要以适当方式要求学生做出诚信承诺,确保证明材料内容真实。

(三)由院(系)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10%。评议小组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对于因高消费、购买奢侈品等原因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学生,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等有关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

(四)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四、进一步规范奖助学金评审

(一)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发[2007]13号文件和有关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国家奖学金不限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外,其他奖助学金均应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评审,并考虑学生道德品质、学习表现情况,切实将指标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各高校在对所属院(系)安排奖助学金指标时,要实行等额一次分配,不得预留机动指标直接指定到学生,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各院(系)在评审时,要等额一次评审,不得预留机动指标在院(系),不得以“学生轮流分年受助”进行评审。高校对院(系)之间因指标余缺调剂所确定的资助对象也要进行公开评审。

(三)院(系)分管领导、辅导员、班主任是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直接组织者,也是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辅导员、班主任要加强与学生交流沟通,全面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

(四)高校评审出来的受助学生名单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公示,受助学生在班级公示名单、院()公示名单、学校公示名单原则上应该保持一致,除因在公示中经调查核实不符合受助条件取消受助资格外不得中途改变公示名单,受助学生名单报出前要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省教育厅在学校报送的受助学生名单中,将选择部分学校受助学生名单及相关情况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及时做好资金发放工作

(一)奖助学金原则上要通过银行卡发放,在确定学生资助名单同时要登记受助学生银行卡号,并认真核对确保受助学生及时获得奖助学金。

(二)奖助学金资金到达学校后,学校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发放。奖助学金资金发放前,要通过学校网站、公告等方式告知学生资金发放时间、方式。资金发放后,要积极核实是否真正发放到学生手中。院()、班级不得截留奖助学金作为班费或安排未获得资助学生平分奖助学金。学校要监督、指导受助学生正确使用奖助学金,不得用于请客吃饭、送礼或购买与奢侈品,老师不得参加受助学生的宴请或接受礼品。

(三)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奖助学金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严肃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纪律

(一)各高校如发现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要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参与并监督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对于奖助学金评审、发放过程中违反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一经发现,要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本校教职员工通过“找关系、打招呼”或以收取学生财物为条件等未经评审直接确定受助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的,要移送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加强资助工作监督检查

(一)省教育厅常年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咨询、投诉热线(027-87328025)及邮箱(dkzx_hb@163.com),接受学生、家长及教职员工咨询及投诉,并在“湖北学生资助网”上公示有关信息。

(二)各高校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期间,要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及电子邮箱,及时处理老师及学生咨询、投诉。

(三)高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资助工作专职人员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期间,要深入到各院校、班级检查指导认定、评审及工作。

    八、建立资助工作奖惩机制

(一)对于在学生资助工作表现突出的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1、参加评比表彰时给予适当加分;

2、安排奖助学金及奖补工作经费时给予倾斜。

(二)经调查发现或经学生投诉调查核实资助工作确实存在不规范的高校,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取消当年参加资助工作评比表彰的资格;

2、减少当年及以后年度奖助学金安排比例;

3、在全省进行通报。

各高校可以参照此奖惩措施建立校内奖惩工作机制。

请各高校将此通知精神传达到校领导、学生资助工作人员、院(系)分管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等所有参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的教职员工。

 

 

湖北省教育厅

                                                                            二OO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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