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学院行学字[2014]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由教育部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分为一、二、三等,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4000元、3000元、2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名额以当年湖北省教育厅分配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财资处、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各院(系)总支副书记为组员的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各院(系)根据本单位情况也应成立院(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评审基本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违规记录;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评审具体条件
①参评学生学年平均学习成绩原则上在85分以上,课程设计(论文)、实习、实验课成绩为良好及以上,无挂科记录。成绩排名(同年级或同专业排名)前10%;
②综测排名(同年级或同专业排名)前10%;
③关心热爱集体,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并取得一定成绩。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
①违反学校“七不”规定(不吸烟、不酗酒、不染头发、不沉迷于网络游戏、不参与赌博、不在校外租房、不无故夜不归宿);
②寝室卫生保持不够,无故旷课;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违规记录;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挂科记录,参评学生学年平均学习成绩原则上在80分以上,成绩排名(同年级或同专业排名)前10%;综测排名(同年级或同专业排名)前10%;
⑤已纳入学校贫困生档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简朴;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
①违反学校“七不”规定(不吸烟、不酗酒、不染头发、不沉迷于网络游戏、不参与赌博、不在校外租房、不无故夜不归宿);
②寝室卫生保持不够,无故旷课。
(三)国家助学金
1.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违规记录;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参评学生学年平均学习成绩在70分以上;综测排名班级前25名;
⑤已纳入学校贫困生档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简朴;。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
①违反学校“七不”规定(不吸烟、不酗酒、不染头发、不沉迷于网络游戏、不参与赌博、不在校外租房、不无故夜不归宿);
②寝室卫生保持不够,无故旷课。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名额分配。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批准后,下达各院系国家奖学金名额。
(二)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请。
(三)院系评选。各院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候选人名单,在院系范围内给予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根据公示后结果填写《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并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学生工作部(处)认真审查各院系上报结果,并报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五)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
(六)学校审定、公示。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在全校公示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七)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奖助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三章 奖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八条 学校将国家奖助学金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兼得,但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如有违法行为或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或在奖学金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学校将收回其当年度的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如有酗酒、铺张浪费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行为或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或在助学金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学校将收回并终止其当年度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二条 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者,其国家助学金停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切实把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与学生日常教育管理的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四条 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校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不断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五条 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2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标准
类 别 | 对 象 | 种 类 | 评 选 标 准 |
国 家 奖 助 学 金 | 大二以上(含大二) | 国家奖学金 | 1、无任何违纪违规记录,无挂科记录,学习成绩优异;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1、无任何违纪违规记录,无挂科记录,学习成绩优异;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通过民主评议确认; 6、该项奖学金不可与国家奖学金同得。 | ||
全体学生 | 国家助学金 | 1、无任何违纪违规记录;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通过民主评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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