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43号令)和《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工作队伍建设,激励和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评原则、内容与办法
第二条 考评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全面考核、综合评定。
第三条 考评内容
学校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辅导员进行全面考核,具体包涵以下内容:
1、政治思想素质、组织观念、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
2、政治理论学习和理论水平提高情况,业务学习和工作能力进步情况;
3、以学风、班风为主导的班级工作实绩;
4、学生教育、日常管理、学生服务工作(素质综合测评和文明班级建评等)情况及其成效;
5、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 考评办法
辅导员考评采取百分制分项评分的办法进行,分为学生测评、学院考评、学工部考评三个部分,其中学生测评占30%、学院考评占40%、学工部考评占30%。各项考评结果由学工部汇总,并计算出最后得分。
第三章 考评程序
第五条 每学期进行一次辅导员考评,每学年进行一次辅导员考核总评。
第六条 个人总结。辅导员按考评内容与要求,认真总结本学期、本学年度工作,并在学院述职。每学期末向学工部上交个人工作总结、有关工作记录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学生评议。由学工部随机抽取辅导员所带班级学生组织评议,由学生按照《汉口学院辅导员工作学生测评表》(详见附件1)对辅导员进行评分,然后取平均值作为该项得分。
第八条 学院考评。学期末由学院依据《汉口学院辅导员工作学院考核表》(详见附件2)对本学院辅导员进行评分。得分结果由学院统一报学工部。
第九条 学工考评。由学工部依据《汉口学院辅导员学工部考核表》(详见附件3)对辅导员进行量化评分。将三方面考评合为辅导员最终考评结果。
第十条 每学年考核结果交学校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四章 考评结果与奖励
第十一条 辅导员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一)凡本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级不得为“优秀”
1、辅导员相关会议、各项活动无故缺席一次以上的;
2、各项工作未按要求落实并被通报批评一次以上的;
3、全年总计因病因事离开本岗位30天以上者。
(二)凡本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级认定为“不合格”
1、违法犯罪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2、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者;
3、严重违背师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者;
4、所带班级出现较大责任事故,并负有一定责任的;
5、在开展评优、评奖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6、未能按时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三次以上的;
7、因疏于教育管理导致学生中发生严重违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理者。
第十三条 辅导员考评结果要与本人见面,并存入档案,辅导员对本人考评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学工部申请复议;复议后仍有异议,本人可写出书面意见,一并存入档案。考评结果将作为辅导员职务、职称晋升、评选先进、续聘和淘汰的依据。
第十四条 根据考核结果,按辅导员总人数的10%每学年组织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学校将优秀辅导员表彰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统一表彰。优秀辅导员享受校级先进待遇,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考核分数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续聘和解聘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辅导员。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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