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汉口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汉口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校学生考勤与请假,均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校学生每周在学校规定的上课时间内,每日实施考勤,节假日另有规定者依规定处理。
第三条 学生考勤由班长或学习委员执行。
第四条 学生旷缺行为分迟到、旷课、病假、事假、早退等几种类型,各班班长依据事实,将学生缺席行为进行区分后,记 录在册,向本班辅导员交统计结果。迟到、旷课、早退等行为,由任课老师按日常到课考勤规定处理。
第五条 学生请假分为事假、病假两种:
1、事假:事假必须有家长或监护人或其它有力证明;直系亲属之丧葬,必须有家长或监护人证明。
2、病假:必须有二甲以上医院证明或者其他有力证明。
3、病假、事假一般不超过2周
第六条 学生请假手续及准假权责规定
1、学生请假必须携带有关证明和请假条到本班辅导员、学院负责人办理请假手续,假满亦应到准假部门销假,否则以旷课或缺勤处理。
2、请假人须在请假前本人办理请假手续,不允许补办请假手续。确因重病或突发意外,无法及时或提前办理请假时,应提前向本班辅导员报备,经辅导员同意后,可按要求提交本人申请代办委托书指定专人代办请假手续。
3、准假后,如不能如期销假者,应先取得证明,申请续假。续假者应于假满回校当日到院系办理续假手续,以备查考。
4、准假权限:1日以内由辅导员审核确认,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超过1日由辅导员审核确认,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和教学副院长批准,请假手续报学院办公室备案;超过2周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同意后,请假手续报送学工部备案。
5、各学院应保管好各类请假材料。
6、考试期间请假,应于考试前向教务处申请并办理缓考手续。
第七条 请假证明如有伪造者,根据《汉口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中“伪造文书、证件”规定处理。
第八条 请假未经批准,即不上课、又无参加活动证明者,以旷课和缺勤处理。先行离校回家,而后由家长来函来电请假者,不论事、病,一律不予准假,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在准假期限内,如提前返校,应到准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缺勤处理。
第十条 固定节假日或寒暑假之前后日,非因重病,不得请假。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汉口学院学生考勤与请假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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