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日期:2024-10-10  作者:  浏览量: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为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学生在校期间的素质发展状况,进一步规范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引导生成成才,促进学生素质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的学生。

第三本办法从以下五类测评学生素质:思想政治道素质类、专业素质类、人文社会管理素类、身体心理素质类、创新创业素质类

第四条 非毕业年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于每年9月进行, 毕业年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于每年5月份进行,根据学生个人素质总分的班级排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工部部长担任副组长,教务处团委、招生办、就业指导处,学工部及学院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全面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工作。

第六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议小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成员主要由教学副院长、辅导员

、班主任及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 班级成立学生素质测评评审小组。评审小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干部和学生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按照测评法逐一测评班级全体同学,测评结果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

第三章  测评计分

第八条 按学年计分,每项素质分等于素质基础分加素质加分。

第九条 违反校纪校规和未完成学校、学院要求的 养环节者,按细则减分。

第十条 同一作品或项目有多个加分时以最高得分计,不同作品或项目得分可累加。同一项目跨学年获得更高一级奖项时,第二次补差额分数。

第十一条 集体项目得分按计分标准双倍计分后,再除以参与人数,计个人加分。6人以上的集体项目均按照6人个人加分。

第十二条 各类加分项目计算时间截止为每年的9月15

第十三条 减分细则

1.当学年违法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处分级别予以减分:警告减10分、严重警告减20分、记过减30分、留校察看减50分。

2.当学年违反校纪校规未受到纪律处分的,由学院视情节严重分别减5到10分。

3.未按学校或学院要求完成相应素质类培养环节的, 每

项减1分。

4.减分超过实际得分的,总分记为0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其他未列入本方案的加 (减) 分项目,可由 项目负责部门向学生工作部 (处) 申报,确需增列的,批准后可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汉口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

附件2:学生干部任职加分表

附件3:参加学科竞赛加分表

附件4:学科竞赛加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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