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学生在校期间的素质发展状况,进一步规范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引导学生成长成才,促进学生素质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从以下五类测评学生素质:思想政治道德素质类、专业素质类、人文社会管理素质类、身体心理素质类、创新创业素质类。
第四条 非毕业年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于每年9月进行, 毕业年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于每年5月份进行,根据学生个人素质总分的班级排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工部部长担任副组长,教务处、团委、招生办、就业指导处,学工部及各学院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全面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议小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成员主要由教学副院长、辅导员
、班主任及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 班级成立学生素质测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干部和学生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按照测评办法逐一测评班级全体同学,测评结果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
第三章 测评计分
第八条 按学年计分,每项素质分等于素质基础分加上素质加分。
第九条 违反校纪校规和未完成学校、学院要求的培 养环节者,按细则减分。
第十条 同一作品或项目有多个加分时以最高得分计,不同作品或项目得分可累加。同一项目跨学年获得更高一级奖项时,第二次补差额分数。
第十一条 集体项目得分按计分标准双倍计分后,再除以参与人数,计个人加分。6人以上的集体项目均按照6人计算个人加分。
第十二条 各类加分项目计算时间截止为每年的9月15日。
第十三条 减分细则
1.当学年违法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处分级别予以减分:警告减10分、严重警告减20分、记过减30分、留校察看减50分。
2.当学年违反校纪校规未受到纪律处分的,由学院视情节严重分别减5到10分。
3.未按学校或学院要求完成相应素质类培养环节的, 每
项减1分。
4.减分超过实际得分的,总分记为0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其他未列入本方案的加 (减) 分项目,可由 项目负责部门向学生工作部 (处) 申报,确需增列的,批准后可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汉口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
附件2:学生干部任职加分表
附件3:参加学科竞赛加分表
附件4:学科竞赛加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