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日期:2024-11-13  作者:  浏览量: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良好的校风,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证完成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任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汉口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校纪校规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发生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视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期限如下:

(1)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

(2)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8个月;

(3)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10个月;

(4)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6-12个月。

学生处分期间,无论何种原因休学,休学期间不作为处分期,复学后自动延续。处分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六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罚:

(一)违反法律、法规,应受公安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涉及学籍、毕业及学位授予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和规定处理;

(三)涉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具备评优评先资格,不能被作为党团组织发展对象。

第七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从重 处分:

(一)可以从轻处分者: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 有悔改表现者;

2.有效阻止严重事件发生或主动挽回损失;

3.有其他立功表现;

(二)可以从重处分者:                        

1.对举报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2.串供、作伪证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等干扰调查工作的;

3.在两人(含)以上违法违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

5.在校期间第二次受处分的。

第八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考察期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终止;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严重错误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毕业班学生因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以上且处分期限未满者,本科生不授予学位。

第十条 毕业班学生在就业派遣过程中和毕业离校前,因扰乱公共秩序者,参与违法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同时不予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十一条 管理机构

(一)学校成立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学校办公室、保卫处、后勤保障处、校团委、各学院分管学生负责人。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负责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

(二)学生因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属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的,由学生工作部和各学院负责调查,提出处分意见;属治安、安全以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进行调查,提出处分意见;属学习、考试方面的,由教务处和各学院调查,提出处分意见。

第十二条 处分程序

(一)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学生辅导员协助调查。调查工作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结束后,相关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应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二)学生违纪调查情况由职能部门和学院报送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决定。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和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由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提交学校校长办公室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有处分决定的作出一般不得超过10天。

(三)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门转交院系,送达学生本人,并须有学生本人一式三份的签字(拒不签字者,同样有 效),交由学生本人、院 (系)、学工部分别保存。

(四)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生大会或班会 上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 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门决定是否公布。所有处分决定均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 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将心理问题、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道德品质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依据校规重新处理。

第十四条 处分解除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达到期限后予以解除,按以下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申请至所在学院;

学院给予明确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

学生工作部收到学生解除处分意见和相关材料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审批通过后,下解除处分文件,送达学生本人,处分文件和处分解除文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申诉

受处分学生有权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汉口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分  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 坏国家统一;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七)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造成严重危害及后果的,学校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者:

(一)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社会、政治、宗教活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 组织或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和煽动闹事及停课、罢课,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2.书写、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或反动传单,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3.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 ,从事非法活动,出 版非法刊物。

4.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 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5.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它行为。

6.在校内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二)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1.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被收容审查释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经审查纯属无辜者不在此列)处分。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4.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也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十八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或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由公安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还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虽未得到财物,但作案情节恶劣或多次作案,影响很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明知是赃物还购买,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试卷等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 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等,与作案者同论。

(七) 犯有第五条并受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损坏公共财物者:

(一)故意损坏公物,除照价赔偿外,还应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过失造成学校公共财物损失,给予批评教育并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肇事、策划、打架、参与、伪证、提供凶器者: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且以语言挑逗等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人受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4.以“劝架”为名 ,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策划者: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致使他人受伤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邀约校内外人员参与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发生困难,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者犯此款从重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以司法鉴定为依据,造成他人轻微伤、轻伤、重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持械打人者:

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犯有第六条并受司法部门处罚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犯有第六条造成损失或伤害他人者 ,应赔偿损失或担负被伤害人的医疗及营养费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教学管理和考试管理规定者: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学时达到如下数量者:

1.10节以内,给予通报批评;

2.10节—19节,给予警告处分;

3.20节—29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30节—39节,给予记过处分;

5.40节—49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50节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上课时起哄取闹,刁难羞辱老师、讲话,故意破坏课堂纪律,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凡我校全日制学生,不论参加校内或校外的任何考试,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其认定与处理均依据本办法;在国家级或同等级别的考试中,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可从严处理。学生违反本办法受到处分的,记入学生档案。

(四)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籍、字典、电子设备、手机等)进入考场或不听劝告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进入考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坐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不及时交卷或不按规定交卷的;

4.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室的;

6.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未经允许,在课桌上、课桌内、课桌旁或座位上放有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或自带的答题纸、草稿纸等物品的(不论是否翻阅);

8.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规定以外的信息的;

9.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以及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和补考资格,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4.通过借用文具(包括计算器等其他器具)构成实际作弊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预先将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书写于课桌、墙面、考生服饰及身体上尚未完成作弊的;

7.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3.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4.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七)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盗窃试卷、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2.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3.组织、参与集体考试作弊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包括请或替校外人员考试)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认定为替人代考);

6.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7.辱骂、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8.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9.在校期间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再次违反考试纪律的。

(八)其它违纪或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言行不端,有损校风者:

(一)观看或传播淫秽书刊、画报、录像或涂写淫秽语言、 勾画淫秽图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调戏、侮辱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 ,视情节轻重给 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在校期间 ,在与异性交往中有不文明行为者 ,给 予批评教育、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校园里,男女交往中有勾肩搭臂等不文明行为者, 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七) 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 纪律处分,参与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用住房者,除责令其立即搬回规定宿舍住宿外,给予警告处分;坚持不搬回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经批评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如因留宿外来人员或让外来人员进入宿舍造成 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私自使用电炉、加热器、电热杯、电熨斗或其它宿舍管理规定中禁止使用的违规电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四)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乱接电源,引起火警、火灾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集体宿舍楼内焚烧纸张、信件等易燃品,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午休时间、上课、晚自习时间及晚就寝铃响后在学生宿舍内或附近吹、拉、弹、唱、喧哗打闹、放高音量收录机等,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楼内打球,往楼道里泼水,乱扔果皮纸屑,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校内燃放鞭炮、向窗外掼砸瓶子、桌凳或投燃烧物等,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

(九)拒绝、阻碍国家或者学校工作人员执法、执行公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谩骂、殴打管理人员,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酗酒、赌博、吸烟、吸毒、携带凶器者:

(一)学生在校期间严禁酗酒,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酗酒肇事者从重处理。

(二)学生在校期间从事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睹具、场所者,按参与赌博论处,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公共场所严禁吸烟,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情节恶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校园内严禁携带、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 管制刀具,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严禁戏打“110”、“119”等特种电话,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聚众喧哗起哄,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工作或休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节假日前、后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私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校期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或不按时到校者,按旷课论处。(一天旷课时数按实际授课时数且不低于八节课计算)。学生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滞留学校或在校滞留期间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学校或由学校提请公安部门将其送出学校,有违法行为的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不遵守有关规定及言行不端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 ,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产生不良后果者 ,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

4.为达到出国目的,在申请自费留学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伪造导师签名寄发推荐信;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四)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推荐、评奖、处分等原因 ,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学生在校园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违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汉口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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